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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文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下属的二级学会。由全国从事人文教育研究与实践的机构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众性、公益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中华优秀文化,在唯物史观语境中创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之人文体系,积极组织人文教育开展战略性问题和决策性问题的研究与交流,不断构建与完善人文教育体系,推广人文教育研究成果,推动中华优秀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提高人文教育水平,培育公民人文素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和组织人文教育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问题研究和交流;

(二)组织和承担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教育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任务;

(三)为国家和地方政府、行业制定人文教育规划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人文教育评价、科研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等中介服务工作;

(四)推动和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依据有关规定召开国内和国际(双边或多边)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和学术论坛;

(五)研究创新各级各类学校和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

(六)交流、推广、转化人文教育创新成果和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学校文化、企业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人文教育课题研究,开发有关人文教育课程、教材、评价体系;

(八)开展有关教育发展、政策和管理培训;

(九)编辑学术刊物,出版学术专著;编发专业委员会简报,通过互联网、媒体、电子出版物等交流学会活动信息;

(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会申请,个人会员需由单位会员或两名以上理事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核准,同时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备案;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有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和更换本单位理事的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一般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相关职能部门;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职能部门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评奖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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